“以暴制暴”不可取,“只说好话”也非良策,惩戒与赏识须灵活运用
教育中的惩罚,旨在修正错误,塑造正确的行为和观念。借助体罚或许能塑造行为,代价却是学生的痛苦恐惧,甚至逆反,也难以形成正确的观念。
教师体罚学生是因为学生恐惧强权,但事实上,这是本末倒置。我们要通过教育教导学生理智、明理、遵守规则,而一些教师却通过暴力和权力,加剧学生对强权的崇拜,只会适得其反。(蒋永红:《“打你是为你好”,这种教育观该扔进垃圾桶了》,蒲公英评论网)
与“不打不成器”的传统教育观念相对,近年来,部分校长、老师和家长非常推崇“赏识教育”,强调教师尊重和欣赏学生。但在实践中,很多教师难以把握尺度,误以为赏识教育和禁止体罚就是一味夸奖、纵容,不敢对学生批评和惩罚。
因而,一些教育工作者主张,赏识教育中也需要惩戒。惩戒是在给学生“立规矩”,教会学生承担责任,屡教不改的不良行为更需要惩罚。而且,不看实际情况的一味表扬、不给出客观评价,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英国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学校教育中不可没有惩戒。英国在1986年废除体罚后,引起了课堂纪律的混乱,甚至有教师遭到学生的人身攻击。在强烈的社会呼声下,英国将“惩戒权”纳入教师法定权力。调查表明,教师行使惩戒权以后,学校的纪律状况确实有所改善。
教育需要惩戒,惩戒更需遵循一定的原则。最重要的是凸显教育学生的目的。教师要使学生明白自己错在哪里,再进行惩戒。惩戒要对事不对人,错误一发生就及时惩戒,切忌新帐老帐一起算。另外,对学生实施惩戒最好使用巧妙的方式,不能侵犯学生的权利。
由此可见,无论是赏识教育还是禁止体罚,都是一种尊重学生、欣赏学生的态度,适度惩戒并不等于体罚。实践中,赏识教育与惩戒并不对立,需要教育者明确教育的目的,针对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恰当地进行赏识和惩戒。
结语
现代教育需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教育活动,需要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基本权益。然而,制度化为观念、法律化为行为需要一个长期过程,要依赖人们的共同努力。在禁止体罚的同时,教师更应为学生发展负起责任,奖惩有度,理性地教育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