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与体罚的边界仍需厘清
在我国,体罚和变相体罚被法律禁止,同时,《教师法》中还规定,教师拥有管教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法律条文没有指出“管教”与“体罚”的具体边界,也没有列出何种形式、何种程度的惩罚算作体罚。这使一些教师们在实践中进退两难。少数教师甚至因此走了另一个极端。他们害怕因“体罚”招惹麻烦,就在应该管教学生的时候选择明哲保身、纵容学生的错误,连基本的教师义务也不去履行。
某些国家的法律中,对教师体罚有着细致明确的规定,可以为我国做参考和借鉴。日本的《学校教育法》允许教师惩戒,但严格禁止教师体罚,该法详细阐释了二者的边界。例如,上课时因学生偷懒或闹事,教师可以在教室内罚站学生,但将学生赶出教室就属于体罚行为。
因而,有越来越多的教育法学专家呼吁,相关法律中亟待明确“体罚”的具体含义、厘清“管教”与“体罚”的边界。
实事求是地说,教师体罚学生,冲在前头扮演“执法者”角色,既没有资格,又代表不了学校意志,更缺失相关法律依据,根本不是他们该做的事。因此,要想根除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除了教师要加强学习、提升修养之外,更需建立完善的惩处机制,这也是建立现代学校的应有之义。在这方面,国外的一些现代学校,通过建立完善的惩处机制来防止教师体罚学生,维护学生人身权利,很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只有让体罚学生的教师尝到被惩处的后果,他们才能有所顾忌(胡欣红:《明知“一巴掌触犯五个法”,教师为何还会体罚学生?》,蒲公英评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