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物不还仅是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拾金不昧是传统品德之一,居不知,拾物不还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拾得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拾得物的保管人应当立即通知物主或者交由公安机关保管。如拾得物主不及时认领的,拾得物的保管人应当在妥善保管的同时,及时向拾得物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失物招领。”
所以,失物拾得者无权挪用失物,有义务及时通知失主或报案,妥善保管并归还失物,或将失物交给公安机关保管。失物拾得者拒绝归还失物,失主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希望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希望这样的事情以后尽可能少发生。
小编有话说
不知何时,风气慢慢变了,拾金不昧的故事不听说了,听得更多的是捡到别人东西据为己有,或者是索要“保管费”“好处费”的。有的专家还掁振有词,说捡到东西的人也付出了劳动和时间,适当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好处费”有利于鼓励捡“拾金不昧”,这是何种逻辑!简直就是歪理!
其实,谁都知道捡到东西据为己有是“不当得利”,要归还,这不单纯是个人品行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只是人心贪念冲昏了头,变得自私自利,蛮横不讲理。
挣钱不易,爱财是天性,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人人身上都是铜臭味,都钻到钱眼里,这个世界是不是就少了温度,没了温情?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广州是大都市,收入高,生活条件好,按理来说人的素质应该更高一些才对,本不应该发生的事却真实的存在,为这区区200元而斯文扫地,让广州这座城市蒙羞,得不偿失,也提醒我们的相关部门,不是经济发展了,人的思想境界就提高了,要在提倡引导宣传方面下功夫,城市漂亮了,人的心灵也美了,广州大都市的名片才实至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