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暧昧对象”实为前同事
从邓女士口中,还原了另一个故事。邓女士说,她和老崔实为前同事关系。上世纪九十年代,邓女士追随老崔,一起创建了嘉欣公司(化名)。邓女士在公司中负责财务工作,是最早一批骨干员工。同时,在公司改制时,出资28万元成为了该公司占股5.6%的股东。
后来,在公司股东会议中,邓女士在国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除名。多年来, 邓女士一直在向老崔主张股权补偿款。老崔也曾向邓女士承诺会考虑关照创业骨干和老部下的晚年生活,给予安排。
老崔过世前,在嘉欣公司的财务陪同下,一起到银行办理取款。所取款的账户,虽为老崔个人账户,但也作为处理嘉欣公司的日常业务的账户使用,与公司账户混同。
邓女士认为,考虑公司20年来的估值增长,1998年的28万元,对应获得100万元股权款属于合理范围内。因为邓女士在获得钱款前,并不知道老崔会转给她多少股权款,因此得款后,才会对老崔表达感谢。但这笔钱并不应认定为老崔对邓女士的赠与,而应认定为其早年应享有的股权对价款。
即使这笔钱被认定为赠与,也是老板对骨干员工关照晚年生活的合法赠与行为,其中并无任何欺诈、胁迫、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