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罪是个危险犯,只要足以造成危险即可量刑,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女子的行为固然十分可恶,但刑法具有谦抑性,也就是说刑法是最后保底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动用,定罪量刑必须与行为的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当。
女子只是一时气愤,主观上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有使高铁倾覆的危险,无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是换种情况,女子故意在高铁行驶过程中将行李箱丢入轨道,可能会涉嫌此罪。
小编有话说
王某的想法很不可取,为了不让吵架的朋友离开,把行李箱扔到铁轨上。列车一旦启动,落在铁轨上的行李箱就成了最大的安全隐患。不仅会导致列车晚点,还会对列车上的人员安全造成威胁,这种做法着实太危险。
对此王某的做法,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