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白衣女子姓王,与黑衣女子张某系朋友。两人结伴来到南京游玩,原本计划于当天下午返回家乡。结果,在候车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了矛盾,并发生口角,而王某某一时冲动将其行李箱丢进了车厢与站台的缝隙中。
民警对王某某任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王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目前,王某某被南京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女子故意将行李箱扔进轨道,显然妨碍了高铁的正常运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
白衣女行为已经影响了高铁的正常行驶,且实质上耽误了3分钟,属于情节较重,最终行政拘留6日可以说于法有依,一点也不冤枉。
至于网友所说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刑法第114条,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与其相当的方式,危害不特定公众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