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女子代亡母办理注销业务,符合法律规定么?
首先,女子母亲生前到该公司办理了入网手续,即代表双方之间,实际上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公司需为女子母亲提供通话、上网等相应的义务,而女子母亲则需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其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当事人死亡的,其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去世者的身份证、关系证明等资料,到营业厅提出销户申请即可。实际上,也可以让手机号连续欠费三个月后,系统自动回收。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换而言之,女子在出示包括本人身份证、母亲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的材料后,其实就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办事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