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本案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被行政拘留的事实,缺乏诚信在先。即便原告曾电话联系母亲向单位请假,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请假申请获得被告的同意。也就是说,员工请假不是简单告知单位即可,而是要有真实、合理的请假事由,且最终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决定是否准假,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鉴此,被告以原告连续多日无故缺勤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39,3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邵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32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邵某不服上诉,诉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事先通知工会,是违法的。邵某称其是在工作期间被突然拘留,无法提前向公司请假,也无法在拘留期间现身公司处理请假事宜。拘留期间,邵某仅有的对外通话机会也是打给父母让其向公司请假。因此,邵某无法去公司上班是事出有因,并非主观不想,也并非无故。公司也表示公司管理人员邓某某接到过邵某某母亲的请假电话。
对此,公司辩称是在仲裁调解的时候才知道邵崴是因为嫖娼被拘留的,开除邵某时,经过了工会的同意。由于邵某无故缺勤,给前卫劳务公司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请假是否予以准许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虽邵某在拘留期间通过其亲属向前卫劳务公司请假,但邵某在请假时并未如实陈述请假的事由。且邵某连续数个工作日均在未经前卫劳务公司核准的情况下缺勤,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故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不构成违法解约并判决对邵某要求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