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渠道购物时,只能通过简单的文字、图片、视频了解商品信息,难免存在购物冲动。为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权利。当然,部分商品除外。按说,这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后悔权”。
然而现实情况更为复杂。比如有的平台规定,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有的商家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都让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打了折扣。对此,从市场监管部门到司法机关均亮出了态度。
然而现实情况更为复杂。比如有的平台规定,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有的商家明确,“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都让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打了折扣。对此,从市场监管部门到司法机关均亮出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