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捅刺符合正当防卫前提吗?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被告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害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对此,多名刑法学者表达了不同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杜某等人对于欢母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期间还存在侮辱、殴打等事实,可以界定为不法侵害,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量刑应该考虑这一因素。
对于一审判决提到的“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翔认为,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表述,从来也没有要求“不法侵害者”要“使用工具”,刑法理论上也从未有提及“使用工具说”。
对于一审判决提到的“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阮齐林和李翔均认为,虽然警察“出警”,但并未使“不法侵害”停止,没能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仍在继续,所以并不能据此否定正当防卫。
到底能否认定于欢的行为适用防卫过当,需要根据具体情节加以判断,这也是该案的最大难点。司法机关往往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即使是针对同一案件,不同法官基于知识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做出差异较大的裁决。当然,单纯适用法律上的差异,不能等同于冤假错案。
根据学者梳理的司法实践,适用正当防卫的案件并不多见,司法机关对此多持保守和收缩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