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最新消息 市民乘顺风车、网约车遇车祸受伤或身亡 平台有责任吗(4)

2017-05-11 22:57
 
小桔公司在该案中同样辩称,该公司仅是提供居间服务的平台,而非承运方。且“滴滴出行”平台的顺风车只是共享出行的方式,司机并非该公司的司机,亦非盈利性质的司机。
 
最终,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使用“滴滴出行”应用软件中“顺风车”项目,与驾驶员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了合乘时间及具体费用。但小桔科技公司作为“滴滴出行”应用软件的运营商,与张某之间并未直接成立合乘运输合同。该公司虽直接收取乘客的车费,但其在扣除信息费用后将其余费用支付给驾驶员,不能因此即认定其应当承担所有承运人的全部责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时任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后龙,曾在《人民司法》上与他人联合撰文认为,在“顺风车”模式下,乘客的认知是顺风搭车,平台仅系为乘客和车主提供中介撮合,网络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网络约车平台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应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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