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为了升迁 含泪牺牲自己的身体 领导把她压在办公桌上贯穿(3)

2021-03-05 11:57
 
专家意见:
 
在本案中,全案证据能够认定陈某实施强奸罪的事实。
 
其一、在案证据证明陈某和女秘书发生了性关系,两人对于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实予以认可。
 
其二、结合案发现场的情况,可以认定性关系的发生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本案发生在陈某的宿舍,只有两个人存在,陈某和女秘书是上下级同事关系,而且体格悬殊,被告人陈某使用的暴力、胁迫行为不需要很强烈就足以压制被害女青年,让被害女青年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
 
被害女青年陈述自己考虑到工作、丈夫等因素,顾及领导的面子等,在遭到侵犯时不敢呼救、不敢哭泣,在事后立即清洗,不准备报警,甚至有所隐瞒,符合人之常情。因此,不敢反抗并意味着陈某不构成强奸罪!



分享到:
收藏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