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占位车辆丢入河道 警方通报说了什么?
11月20日,福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通报“车辆占车位被丢入河道”一事。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通报全文如下:
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的康国俊律师。
康国俊律师:
车位如果是业主购买的,占据他人所购买的车位是侵犯了他人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业主作为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其退出车位。
但业主如果保护权利的方式失当,可能也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体是否涉嫌犯罪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实认定。
而该事件中,叉车司机可能存在明知将造成严重后果仍然放任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具体情况要执法部门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