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漏扫一块猪肉被超市罚2万合理吗?
“漏扫”与“私刑”是否都构成了犯罪就顾客的“漏扫”与商超的“罚款”问题,记者采访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静芳。
关于“漏扫”,许律师说法有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这一案例中,老人的行为系盗窃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2、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单次盗窃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才能构成盗窃罪,而老人的这一窃取行为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
3、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老人的类似行为虽然不止一次,但其窃取对象为食品或生活用品,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刑事谦抑性原则,不一定作为犯罪处理。
4、如果有多次盗窃行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而关于商超“罚款”,许律师的说法如下: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拦下老人并处以罚款系职务行为,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拥有行政处罚权,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而超市系商事主体,其与顾客之间形成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使超市曾在店内张贴相关“处罚规则”,也是无效的。如果超市工作人员的罚款决定是其个人意志,且将3000多元款项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工作人员知道盗窃事实后,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老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案件事实最终以司法机关查实为准。
自助收银呼唤更多监管与自律记者走访宁波各大商超时发现,很多店家对自助收银制定了管理办法,但“漏扫”现象目前仍然不少。对此,大多数超市是如何监管与处理的呢?在高新区华润万家江南路店、海曙区翠柏路大润发超市、镇海庄市街道宁波1902万科广场的物美超市、高新区金沙奥特莱斯的永辉超市、沃尔玛宁波四明中路分店等大型商超,记者看到,出口处均设置了自助收银专区,顾客自助结账后可直接离开。专区虽有工作人员值守,但顾客结账的物品和小票是否相符,都只是“抽查”。
高新区华润万家江南路店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自助收银区外目前没有自动检测商品是否付款的报警机器,如果发现顾客确实忘了付钱,工作人员会善意提醒,如果发现顾客多次“漏扫”,会调取监控后报警。“但我们的员工不能私自对顾客采取‘罚款’行为,只能以教育为主。”这名负责人说。在位于高新区金沙奥特莱斯的永辉超市,记者在与工作人员的闲聊中得知,自助付款区域有多个自助收银机,平时只有两个人值守,人流量大时会顾不过来。“我们只能希望也相信顾客会自觉遵守。”工作人员说。
采访中,不少市民认为,超市动用“私刑”去“处罚”顾客的行为不妥,但如果能在入口等显眼处张贴对“不付款”行为的整治规则(比如移交公安机关),或能起到震慑作用。一些市民还提议超市完善自动检测商品是否付款的警报系统。
自助收银,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信任。面对这种信任,更多网友认为,需要我们每一个人自律。有帖文说得好,切莫忘了“伸手必被捉”的古训,贪小便宜而丢了自己的脸,实在是得不偿失,而且最后还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