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旦沟通升级为情绪化的“互怼”,便容易脱离摆事实、讲道理的基本理性,变成了互相辱骂和伤害的语言“互殴”。这种放任的“互怼”,很容易对双方造成名誉权及人格权的侵犯。
客观上,此种通过文字、言语对相对方进行侮辱并实施损害其名誉的行为,也都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对相对方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可以说,所有的超越事实本身和法律红线的“互怼”与“互殴”,都会对相对方造成非法伤害。
而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也因此,本案一审判决即是,原、被告双方要求相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
两业主群里对骂14个月,被判“互相道歉”也再一次警示,微信群是一个虚拟空间,也是一个公共空间,在微信群对他人进行漫骂攻击、侮辱他人人格,只是侵权的载体不同,其侵权本质并无变化。
既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其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均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否则,就很有可能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