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赠与之后,只有受赠人存在三种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有权撤销赠与协议,这三情形是: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这样看来,难道张大就不能再撤销这个协议了吗?
并不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或者受对方欺诈所订立的话,行为人是可以撤销的。
而这个案件里,张大是受刘女士的欺骗,误认为小张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才同意把房子给小张的,其中既有欺诈,又有重大误解,所以他有权在法定期限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这个协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协议撤销以后,并不是说房子就一定归张大一人所有了。如果这个房子是张大与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还是要重新分割的。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到刘女士是过错方,可以对张大进行适当照顾,多分财产,但不存在刘女士净身出户的事情。
3、在这个事件里,张二与妻子离婚后,还向刘女士承诺,不会和妻子复婚,这个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当然没有任何效力!
因为这个承诺违背了我国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效力,所以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也就是说,只要张二没有再婚,前妻愿意的话,他可以随时和前妻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