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偿陪侍区别于卖淫嫖娼,但是仍然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王某等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如果王某等人强迫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仅仅是有偿陪侍,还有卖淫嫖娼的,那么性质将更加恶劣,将会构成强迫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