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显示,在责任划分中以刘先生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项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过错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当时他是停在快速路上,也没有防任何的警示标识。”刘先生说,他当时因为受伤去了医院,想着事故赔偿可以走保险,没想到后来维修费用这么多,“我在医院住了几天,出院后我仔细看这个事故认定书,发现已经超了三日的复核申请时间,我再去交警队,对方说我已经超时,没有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