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因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该教师在周五晚上在校园跑步后猝死,校园可视为工作场所。但如果没有工作任务,则是个人锻炼时间,视为不值班状态;如果他有工作任务,比如晚上加班,可以视为值班状态,这时如果发病猝死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