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杨立新教授曾经讲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家三口去朋友家串门,晚上在回家的路上,太太内急,于是急忙冲进了路边的厕所。但是过了很久也不见出来,丈夫于是进去女厕找人。但没找到,问女厕出来的女性也没发现他太太进去过。后来才发现,他太太淹死在掏粪池里。原来这个厕所有个掏粪池,掏粪池门上写了个“女”字,并且标注了一个向右的箭头,而女厕是在掏粪池的右边。
但是因为当时天黑,这个太太只看到“女”字没看到箭头,于是推门而入,正好掉到粪池里。而且巧合的是,平时这个淘粪池的门是上锁的,那天,公厕管理人员正好忘记上锁。于是造成了这个悲剧。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丈夫的行为,就不能说是违法犯罪。
因此,从这一视角来说,该男子出于对女友的担忧冒然闯入女厕也应当给予相应的理解。换言之,假如躲进厕所的女子不是简单的赌气逃避,而是割腕,那么民众对于男子闯入女厕的行为便会报以共情,甚至会因为他的犹豫或动作缓慢而被责骂。
因此,对于一些紧急情况下异性越界如厕的场景,但凡不涉嫌试图窥探异性隐私以及涉嫌性骚扰的情况,都不必被上纲上线,以法律和道德审判呼吁民众大举讨伐。当然,这里并非鼓励或认同异性自由进出异性厕所是一种合理,而是意在阐明严格的性别法则约束和偏激的结构性歧视,并非对隐私权、自由权的真正保护,而是一种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