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首富”成“老赖” 山西前首富李兆会怎么了?
让李兆会这位前“首富”登上这则悬赏令的案子,得追溯到2013年。
(2016)沪01民初154号判决书显示,2013年1月10日,海博鑫惠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该银行向海博鑫惠公司提供最高5.2亿元的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从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
同日,该银行作为授信人,与美锦能源集团、李兆会等4名保证人分别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授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显示,李兆会曾短暂控股并担任过海博鑫惠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出后该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名叫李兆霞,为李兆会的亲妹妹。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贷。随后,海博鑫惠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被银行告上法庭。该案诉讼期间,作为保证人之一的美锦能源集团代为偿还了银行本息共计2.16亿余元。因海博鑫惠公司未向美锦能源集团偿还上述代偿款,美锦能源集团又将海博鑫惠公司和李兆会一起告上法庭。上海一中院判决海博鑫惠公司需赔偿2.16亿余元,李兆会应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赔偿完毕后,李兆会可继续向海博鑫惠公司追偿。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都没有履行判决,又因名下查不到可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至今。李兆会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让李兆会这位前“首富”登上这则悬赏令的案子,得追溯到2013年。
(2016)沪01民初154号判决书显示,2013年1月10日,海博鑫惠公司与某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该银行向海博鑫惠公司提供最高5.2亿元的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从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
同日,该银行作为授信人,与美锦能源集团、李兆会等4名保证人分别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授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显示,李兆会曾短暂控股并担任过海博鑫惠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出后该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名叫李兆霞,为李兆会的亲妹妹。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贷。随后,海博鑫惠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被银行告上法庭。该案诉讼期间,作为保证人之一的美锦能源集团代为偿还了银行本息共计2.16亿余元。因海博鑫惠公司未向美锦能源集团偿还上述代偿款,美锦能源集团又将海博鑫惠公司和李兆会一起告上法庭。上海一中院判决海博鑫惠公司需赔偿2.16亿余元,李兆会应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赔偿完毕后,李兆会可继续向海博鑫惠公司追偿。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都没有履行判决,又因名下查不到可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至今。李兆会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