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常识二:判断强奸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违背妇女的意愿,而非用没用暴力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强奸罪做了细化和规范。
其中提到,“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而“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没有用暴力手段或者没有反抗迹象,并不能认定妇女就是自愿的。当然,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院提出公诉和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因此,需要对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有数据表明,在强奸案件中,被告人主动认罪的情形不超过50%,因此更需要一条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