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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供述称,事发当天零时许,他开着自家的黑色丰田小轿车,送发烧的儿子去北京儿童医院看病。在奶奶带着孙子看病时,郑某便坐在车内等候。此时,他开始拿手机刷滴滴软件,并接到了王女士“顺风车”订单。郑某随即开车赶到朝阳区工体附近,接上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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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凌晨3时24分,郑某将王女士送至海淀区双泉堡公交车站附近。王女士支付了16元车费准备下车时,他突然很冲动地想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遭到王女士的拒绝后,郑某锁上了车门,从驾驶座爬到车后座,将正准备打开车门离开的王女士拽住。他用手掐住王女士的脖子并打了王女士一耳光,强行与王女士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郑某已构成强奸罪。郑某有前科,且致王女士轻微伤,在量刑上应从重处罚。但是鉴于郑某能如实供述,且已赔偿了王女士7万元,获得了王女士谅解,故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最终以强奸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