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报告第二段明确提到:“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在事故之日起30天内,调查组织国须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参与调查国发送调查初步报告,其内容通常为当前所获取的事实信息,不包括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央视新闻报道中也提到,“初步报告所能披露内容的详尽程度主要视调查工作进展而定。”目前,多方对报告内容做出回应、分析——
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副主任李勇:目前所能获取的证据较为有限
初步调查报告不是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结论。它基于撰写报告时可获得的已核实信息,包括飞机的速度、高度、雷达信息以及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语音通信等。其基本特点是,它没有分析、没有发现、没有结论,但可能会有安全建议等内容。
30天内几乎不可能完成一起运输航空事故的原因分析工作,初步报告一般不涉及原因分析及结论。本次“3 21”事故调查在存在诸多困难,目前所能获取的证据较为有限,因此初报主要内容为事故概述、飞行经过、机组机务人员、航空器适航维修、主要残骸分布等现阶段掌握的基本事实信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