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明确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八、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九、明确对感染新冠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十、明确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同时,加强国库库款调度,保障基层防控以及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三保”支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