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二:美国警方办案效率是不是太低?
对克里斯滕森的刑事起诉书显示,调查人员在章莹颖失踪第4天即6月12日就锁定了嫌疑人并对其进行问询,而在15日嫌疑人承认搭载过一名亚裔女性,但美国警方半个月后,29日才决定抓捕。为此,美国警方的办案效率也遭到网友质疑。
刘龙珠说:“有人说,这个案子体现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宁可错放一千,不能错抓一个。这种说法不对,美国警察抓错人的时候太多了。这个案子不是美国制度的问题,是人的问题,也就是办案人员办事低效的问题。当地警方和FBI在处理这个案子上确实存在失误,表现在没有及时行动以及当地警方和FBI的配合方面。”
他进一步向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解释道,6月15日,嫌疑人承认有亚裔女性曾上过他的车,这个时候还不立刻进行抓捕,而是之后嫌犯自己称把这位女性绑架了,才进行抓捕,这显然是错误的。此外,外界还有种说法,称FBI没有抓嫌疑人是因为证据不足,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在美国,法律依据不是证据而是probable cause(合理相信),因为很多杀人、强奸这类重大刑案开始都是没有直接证据的。probable cause在美国法律条文中是指一个正常人认为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事实上6月15日嫌疑人承认搭载过亚裔女性就已经构成了“合理相信”,因此15日FBI就可以抓人了,而这次FBI却一直在等,直到6月底才进行抓捕,这是非常不专业的。FBI之前也有乱抓人、抓错人、最后又放掉的记录,而且FBI也不是以谨慎、小心着称,很多时候都是先抓了人再说。根据法律,FBI可对嫌疑人羁押48小时,如果是重大刑案,检察官可以申请不得保释。
此外,嫌疑人搭载章莹颖的这种车在当地仅有18辆,警方查这辆车就花费了4天,可以说黄金时间都被耽误了,其实一开始当地警方就应让FBI完全接手。从起诉书可以看出,FBI是在15日才完全接手的,当地警方和FBI的交接过程也浪费了一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