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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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