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家属为保金起诉保险公司
廖某某家人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对一份人身意外保险理赔,但遭到拒赔,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
在庭审中,廖仙父母表示,李军与女儿沟通买保险的事宜时,故意让她看到了其为前妻购买的保险单,让廖仙产生了买保险的念头。其认为,廖仙以自己为投保人,在丈夫的帮助下购买了涉案保险,且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因此该保单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保险的相对人是廖仙和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李军存在保险诈骗的事实,但并不影响廖仙与被告之间保险的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辩称,李是本案保单的投保人。虽然本案投保单中投保人处填写的是廖某某,但根据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为“李某购买”,李某购买涉案保险是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无效,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 东方前沿网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根据保险合同书面记载,投保人为廖某某。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虽然描述为“李某购买”涉案保险产品,但是并未认定李某为投保人。被告确认,“客服在收到被保险人签名为廖某某的变更申请表后,打过其电话核实情况,廖某某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被告在系统里做了相应变更,并将变更受益人的批单发送给廖某某,并电话通知了她”。法院因此确认,涉案保单的投保人为被害人廖某某。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廖某某,李某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某死亡,丧失受益权。现涉案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被保险人廖某某的家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法院为此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