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二】传播淫秽物品还可能侵权
在网友的讨论中,有人为乘客汪女士“叫屈”,认为她在微信群发淫秽视频“只发过一次”,本身又是被猥亵的受害者。
邓学平律师介绍,警方对汪女士的治安处罚依据,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自我安慰视频属于淫秽录像,拍摄视频属于制作行为,在微信群发布属于传播行为。”邓学平介绍,微信群和朋友圈这种网络空间可以再次传播,汪女士和同事钱某通过微信发布司机自我安慰视频,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文来自东方前沿网
邓学平还认为,汪女士的传播行为已构成对司机许某隐私权的侵犯,“自我安慰属于个人隐私,此类视频非经同意不得散布和传播。男司机的猥亵行为虽然违法,但他同样享有隐私权。”
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汪女士这种遭遇猥亵的情形,受害人应如何处置?邓学平认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受害人可以拍下视频作为证据,“在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将视频交给公安机关,千万不能私下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