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有无自动投案的情节?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犯罪人具有自动投案行为,之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可以认定自首情节,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后委托他人代为报案,或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的,属于自动投案。本案中男子在杀人后,将现场照片发送到自己的朋友圈上,还加注文字承认自己的杀人行为,随后其被警方抓获。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我认为该男子不属于自动投案。
首先,无论是委托他人代为报案,还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应当具有两个确定:其一是对他人报案的确定知晓,其二是将自己置于公安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确定意图。其次,本案男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并无明确的委托他人代为报案的意思表示,且从常理分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信息的人,与发送信息的男子都有或密或疏的联系,一般不会在看到这种消息后直接报警,而是先向当事人核实情况,据此判断,该男子对于是否会有人报案这一事实并无确定的明知。最后,从该男子在朋友圈中发布被害人裸露尸体照片的行为看,其主观上更多的是情绪上的发泄,而非自愿置身于公安司法机关控制的意图。因此,该男子不属于自动投案。 内容来自www.qqlingdi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