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宾馆内对借款人进行殴打
2012年3月,冠县清水镇小郭寨的姚某向杜某借款5万元。
2013年2月3日,杜某带人来到姚某家,向姚某索要剩余的2.5万元借款。姚某说该钱实际由许某使用,并叫来了许某,双方商议延迟几天还款。
2013年2月7日上午,刘某等五人再次到小郭寨讨债,将许某带到冠县万佳宾馆,刘某等人先后对许某进行殴打;直到第二天晚上20时以后将许某放走。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决定判处上述五人一年内时间不等的有期徒刑;除其中一人外,其余人缓刑均在一年以上。
借款人在养殖场内被打 copyright www.qqlingdiw.cn
2012年4月7日,因债务纠纷,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的任洪彦安排多人,将杨某由冠县人民医院带至冠县一家宾馆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杨某进行了殴打。
4月8日零时许,杨某又将带至冠县桑阿镇朵庄一养殖场内,遭到殴打。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4月9日,杨某被送至冠县人民医院附近,被限制人身自由达30余小时。
其后,法院判处蒋某、杨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八个月,均缓刑一年。
借款人在大棚内被用木棍殴打
2012年10月11日,冠县定远寨乡金郭庄村的王某,向宋某的果蔬合作社借款5万元。
因不能及时偿还,2013年1月29日20时,宋某安排人以更改欠款合同的名义,把王某从冠县人民医院喊出,并伙同两人将其带至一所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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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饭店内遭到宋某甲等人殴打,此后又被转移至一家旅馆内由两人看守。1月30日中午,在被害人妻子归还1.2万元利息后,宋某又安排人要求被害人家人归还借款本金。
同日14时许,宋某再次安排人把王某带至一大棚内,在大棚内王某遭人用木棍殴打。
此案中,参与其中的一位人员被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