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于欢案尘埃落定。
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改判有期徒刑5年。
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于欢的命运,经历了蹦极式的改变。
于欢案改判的理由,最重要的是两点。
一是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时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里对于欢、苏银霞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民警达到现场后,于欢和苏银霞准备随民警走出接待室时,杜志浩等人阻止二人离开,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步步逼近,对于欢的人身安全角成了威胁;于欢是在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持刀捅刺,且其捅刺的对象都是在其警告后仍向前围逼的人,且仅对围在身边的人进行捅刺,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法院对于欢及其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原判认定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予以纠正。